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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2019年12月1日0时起,公安交警部门正式启用渠县城区26个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对机动车违反禁止停车标志标线的交通安全违反行为实施自动监控抓拍,对违反禁止停车标志标线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100元罚款,记3分。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二、监控抓拍路段
监控抓拍路段
监控抓拍路段
(一)设备地点路段
1.和平街(县政府自然资源局路段)2套
2.八一街(下十字经中十字至上十字路段)3套
3.马家巷(马家巷石子岗隧道内洞口路段)1套
4.蔡家岗(渠江一小前门人行天桥路口至后门人行天桥路口路段)2套
5.后溪街(渠县公安局门口路段)1套
6.半边街(半边街老车坝路段)1套
7.胜利街(老车坝至下十字路段)2套
8.北大街(北大街育才路路口)1套
9.四合街(渠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路口)1套
10.营渠路(鹏夏兰庭酒店路口)1套
11.华中路(渠县人民医院住院部地旺财富中心路段)4套
12.兴盛路(万兴酒店路段)4套
13.春秋路(丁香苑内口至万兴广场一、二期路口路段)3套
三、注意事项
(一)上述和平街、八一街、马家巷、蔡家巷、后溪街、半边街、胜利街允许机动车不超过120秒的时间内临时上下人,上述北大街、四合街、营渠路、华中路、兴盛路、春秋路允许机动车在不超过180秒时间内临时上下人,但临时上下人不得影响其他车辆正常通行,并做到即停即走,不得候客,揽客。
(二)在渠县城区未设置固定式违反禁止停车标志标线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自动监控抓拍设备的区域,我大队将从即日起继续启用手动固定监控抓拍设备和移动监控抓拍设备。
为确保道路交通安全执法工作公开、公正,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第105号令)第16条第2款规定,渠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决定对渠县中心城区10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点位予以公布,相关设备对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违反禁令标志、标线指示、逆行、不按规定系安全带、拨打接听手持电话及其他妨碍安全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自动检测记录,并依法给予处罚。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关于公布10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点位的通告
一、闯红灯电子警察抓拍系统(6处)
“闯红灯”电子警察点位示意图
“闯红灯”电子警察点位示意图
(一)设备地点
1.黄花大道北段庆丰大道北段路口(平翔汽贸路口)
2.渠州大道北段达外路路口(渠县客运北站路口)
3.渠州大道中段小溪路路口(宏溪苑路口)
4.渠州大道中段华中路路口(科华西城公馆路口)
5.渠州大道中段兴盛路路口(马鞍山加气站路口)
6.渠州大道中段晴虹街路口(新古今香路口)
(二)抓拍主要违法行为及处罚标准
1.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违法代码1625,处罚款200元、记6分。
2.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违法代码1345,处罚款100元、记3分。
3.机动车逆向行驶,违法代码1301,处罚款100元、记3分。
4.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违法代码1208,处罚款100元、记2分。
5.机动车通过路口遇停止信号时,停在停止线以内或路口以内,违法代码1211,处罚款100元、记2分。
二、闯单行道电子警察抓拍系统(1处)
闯单行道电子警察抓拍系统
闯单行道电子警察抓拍系统
(一)设备点位
1.蔡家岗8号门口(一小后门人行天桥路口)
(二)抓拍主要违法行为及处罚标准
1.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通行标志)指示,违法代码1344,处罚款100元、记3分。
2.驾驶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违法代码1223,处罚款100元、记2分。
3.驾驶时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违法代码1225,处罚款100元、记2分。
4.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违法代码6011,处罚款50元。
三、车辆智能监测记录系统(3处)
车辆智能监测记录系统
车辆智能监测记录系统
(一)设备地点
1.胜利街220号门口(义务小百货路口)
2.黄花大道北段出城方向左侧辅道南端(成实外渠县校区大门左侧100米辅道路段)
3.黄花大道北段出城方向左侧辅道南端(成实外渠县校区大门右侧100米辅道路段)
(二)抓拍主要违法行为及处罚标准
1.货运车辆违反禁令标志(禁止货车入城标志)指示,违法代码1344,处罚款100元、记3分。
2.机动车逆向行驶,违法代码1301,处罚款100元、记3分。
3.驾驶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违法代码1223,处罚款100元、记2分。
4.驾驶时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违法代码1225,处罚款100元、记2分。
5.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违法代码6011,处罚款50元。
五、设备启用时间
本《公告》设备自2019年12月1日0时起正式投入使用。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