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渠县人,提供无线上网服务的场所请注意了!!!
信息发布者:风飞然 2019-12-05 20:17:18 转载
关于落实无线公共上网场所
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通知
各无线公共上网场所:
根据我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147号令)、《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第33号令)、《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公安部第82号令)等相关法律规定,提供无线上网服务的场所(如:医院、学校、车站、宾馆、茶坊、餐饮等)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属地公安机关网安部门登记备案,安装并运行互联网公共上网服务场所安全管理系统。安全管理系统选型应在属地公安分(县)局指导下,选择已取得公安部《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接入场所类)的安全专用产品如:同时确保所选产品运行有效,此项工作需在2019年12月15日前完成。对于未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上述程序而擅自提供无线上网服务的场所,公安机关将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第33号令)第二十一条规定:给予警告,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6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
政策咨询联系人
张警官:17738378317
渠县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
2019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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