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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渠县第二批低价房来了,科华首座3000出头,这些人可购买!

    信息发布者:风飞然
    2020-09-11 21:45:11   转载

    自第一批次经济适用房公开销售以来,有不少买了房的群众已经装修入住啦!


    最近有人一直打电话咨询小编:


    “还可以买么?申请条件放宽没有?房子在哪个位置?”


    考虑到大家的购房热情,第二批经适房销售方案已经制定完成。


    莫眨眼,第二批经适房来咯~





    如何申报?

    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你想知道的都在这!




    一、销售房源


         本次公开销售的房源为渠县科华首座、鹏夏尚城商品房项目配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共252套,售完即止。其中科华首座配建的经济适用房236套,户型为一室一厅一厨一卫,建筑面积约为56m2。鹏夏尚城配建的经济适用房16套,户型为一室一厅一厨一卫,建筑面积约为54m2。以上房源最终面积以实际产权面积为准。渠县科华首座经济适用住房位于渠江镇新营渠路(马鞍山公园旁),鹏夏尚城经济适用住房位于渠县四合街(原省车队)。


    二、销售价格


        经县发改部门核定,科华首座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均价为3376元/m2,鹏夏尚城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均价为3182元/m2。以上价格为本次房屋销售价格,不含其他按规定应缴纳的费用。



    三、销售对象及申购条件


        本次公开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对象为渠县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含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每个家庭限购一套。申购时以一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为主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依据户籍薄、结婚证确定共同申请人之间法定赡养、抚养关系。
        本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主申请人具有渠县城镇居民常住户口;
        2.主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名下无房,或现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5平方米,且未享受房改房、单位集资建房、安置房及拆迁货币化补偿等;
        3.本次申请家庭的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线为2199元/月(确定依据为:家庭人均年收入不超过县统计部门发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标准,渠县2019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2984元)。

    四、申请时间及受理地点




        符合本次公开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的家庭,于2020年8月1日至9月31日,在主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登记手续,逾期不再受理。申请时按要求填写《渠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附后),并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1.主申请人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书面申请;

         2.主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薄复印件、婚姻证明材料(包括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


         3.主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开具的近期无房证明。


    五、审批程序及销售办法


        1.经本人申请、社区调查核实、乡镇审核、县级联合会审并公示无异议后,纳入本次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对象。

        2.确定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对象后,由县住建局组织公开摇号选房,于2020年10月在县会议中心(七一电影院)通过两轮选房的方式进行选房。第一轮主申请人凭身份证按到场顺序领取入场顺序号,凭入场号随机抽取选房顺序号;第二轮申请人按选房顺序号在规定时间内现场确定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单元、房号,并登记在册。凡未在规定时间内入场选房者,均视为自动放弃,余下申请家庭依序替补。

        3.申购家庭必须在选定经济适用住房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缴清所有房款,并与销售方签订购房合同,办理相关手续。凡逾期未缴纳房款、完善相关手续的,取消本次申购资格,其所选房屋出售给其他符合申购资格的家庭。

        4.本次公开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由该开发楼盘所委托物业

    企业实行同质同酬的物业管理,相关费用由购房者自行承担并全额缴纳。


    六、其他相关规定


    1.本次公开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的主申请人、缴款人及办理产权证人必须身份一致,不得更换为其他共同申请人。申购家庭在支付全部房款、签订合同,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后,由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方进行备案登记,购房人持买房合同、备案通知书按规定程序办理不动产权登记,在《不动产权证书》上注明“有限产权”“经济适用住房”等字样。

    2.经济适用住房的交易、确权、管理等,严格按照中央、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3.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仍应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4.县级相关部门对销售对象进行联合会审时,须查询申购家庭车辆、工商经营行为等,作为核算家庭收入的重要参考依据。

    申购家庭成员中若有财政供养人员,但家庭人均收入在城镇中等偏下收入标准以内的,也可作为共同申请人。凡隐瞒家庭收入、房产情况等信息或提供虚假证明骗取申购资格的,一切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转给有需要的人~


    文章来源:住保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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